国防科技大学是国防部和教育部双重领导下的国家重点综合性大学,列入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的重点建设。学校的前身是1953年创建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军事工程学院,简称“哈军工”。1970年学校主体南迁长沙,改名为长沙工学院,1978年改建为国防科技大学。学校位于中国湖南省长沙市,占地总面积373公顷。
经过50多年的建设与发展,学校成为一所涵盖理学、工学、军事学、管理学、经济学、哲学、文学、教育学、法学、历史学等10个学科门类的综合大学。学校现有10个学院,下设40多个系、所、实验室,其中有国家重点实验室4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个。以10个国家重点学科为代表的部分学科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在2007-2009年全国一级学科整体水平评估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系统科学、光学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等6个学科进入前5名。
学校现有教学科研人员近2000人,其中教授300余人。现有在读学生14000余人,其中本科生8400余人,研究生5600余人。学校设有25个本科专业、112个硕士点、69个博士点和1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学校非常注重国际交流和合作,与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多所大学和研究机构有着学术往来,与20余所知名高校签有合作协议。每年来校讲学、学术交流的外国学者达数百人次,每年因公派出参加国际会议、访问进修、学术交流和出国留学的人员700余人次。
飞行器系统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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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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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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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物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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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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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程及其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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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控技术与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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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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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信息科学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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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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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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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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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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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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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自动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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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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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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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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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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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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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雷爆破与破障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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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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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兵指挥(渡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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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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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言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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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校参与的国际组织有:
1. 开放源代码开发实验室OSDL组织:从事国际Linux操作系统的标准化工作。
2. 国际中间件开放源代码组织OW2:OW2作为一个国际性组织,旨在以软件开源项目为切入点,培育互动的国际社团和产业生态链,促成中法双方在中间件等诸多领域的合作,其成员来自欧洲、亚洲、南美和北美等地球,目前包括12家战略会员、27家组织会员和400余名个人会员。
目前,学校所从事的合作项目有:
1.“中欧网格技术交流”欧盟第六框架合作项目
2.“基于构件的普适计算中间件”中法合作项目
3. 移动计算与传感器联合实验室(与香港理工大学共建)
4. 智能感知系统联合研究中心(与香港中文大学共建)
问:你校今年在哪些省份招生?
答:学校今年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四川、青海、陕西、甘肃、宁夏、新疆、海南等三十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问:你校招生对考生有何基本要求?
答:学校从地方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军人学员。要求考生年龄在20周岁以下(截止到当年8月31日);政治考核合格,志愿为国防事业服务;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高考文化成绩在当地一本线以上。
问:你校招生对考生身体条件有什么要求?
答:体检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对身高、视力、体重等要求为:男生身高要求1.62米以上、女生身高要求1.60米以上;工程技术类专业双眼裸视力要求4.5以上、军事指挥类专业双眼裸视力要求4.6以上;无色弱、色盲;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标准体重(KG)=身长(CM)-110,要求男生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生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问:你校招收的军人学员有哪些类型?毕业去向如何?
答:学校本科学员培养类型分为工程技术类和军事指挥类,毕业后面向全军分配。工程技术类主要培养专业技术干部,毕业后分配到院校、研究单位、部队从事教学、技术和管理工作。军事指挥类主要培养指挥军官,毕业后分配到部队担任初级指挥军官。
问:填报你校志愿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报考我校军人本科学员志愿应填在提前单独录取的军队院校栏内;在填报专业志愿时,要注意区分工程技术类和军事指挥类两种不同培养类型,并且注明是否服从专业调整。
问:你校招收军人学员按哪些步骤进行?
答:1、个人填报志愿;2、军检面试,考生填写《献身国防志愿书》;3、审档录取;4、新生入校复查复试;5、学籍注册,参军入伍。
问:军校招生宣传中在媒体上经常出现的“合训分流”是什么培养类型?人才培养过程是怎样的?
答:“合训分流”的全称是“学历教育合训,任职培训分流”,属军事指挥类。我校军队指挥类专业学员即为“合训分流”学员。这是我军为培养高素质新型军事指挥人才采取的重要举措。
合训分流学员按照“4+1”的培养模式,分别为4年学历教育阶段和1年任职培训阶段。
前4年(学历教育阶段)在我校完成普通本科学历教育和军政基础训练,为学员的未来发展打牢思想政治基础、科学文化基础、军事素质基础、领导管理基础和身体心理基础,取得学士学位,颁发我校毕业证书。合训分流学员在招生时分为步兵合训、炮兵合训、防空兵合训、工程兵合训、通信兵合训、勤务指挥合训、第二炮兵导弹指挥合训等七大类,不区分具体专业。学员入学后的前3年接受统一的通识教育和军政基础训练。第三学年末,在各兵种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专业。学员在我校完成四年的普通本科学历教育和军政基础训练以后,再按照兵种具体类型分流到相应的任职培训院校。
第5年(任职培训阶段)分流到相关军事院校后,进行为期10个月的任职培训,突出武器装备操作、指挥专业技能、组织管理和做基层政治工作能力培养。如学员在校期间通过相应军事学学位课程考试,任职培训成绩合格,并完成学位论文,还可申请军事学学士学位。
问:你校对本科生考研是如何规定的?
答:工程技术类学员本科毕业后可以直接报考本校和其他军事院校研究生。优秀学员通过推荐可以免试攻读硕士学位和提前攻读博士学位。军事指挥类学员本科毕业时不能直接报考研究生,必须分配到部队工作满3年后方可报考。历年来,工程技术类本科应届毕业学员有三分之一以上考取了本校研究生,一大批军事指挥类学员在部队工作满3年后又考取研究生继续深造。
问:你校工程技术类“钱学森创新拓展班”具体是指什么?
答:“钱学森创新拓展班”是学校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渠道,是建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的重要举措。培养思想政治素质优良、军事基础素质良好、理论基础厚实、创新实践能力突出,具有明显专长,具备国际视野,具有成为国防科技领军人物潜质的拔尖创新人才。通过笔试、面试和体能测试,综合考虑献身国防精神、创新精神与创新潜能、数理基础与人文素质、思想方法与思维发展等因素,每年从工程技术类新生中遴选30名左右优秀学员进入“钱学森创新拓展班”学习。
学校为“钱学森创新拓展班”制定特殊配套政策并提供一流的教学保障条件。通过专家组考核为“钱学森创新拓展班”遴选优秀教员,聘请国内外、军内外一流专家担任课程教员或学员导师,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开设高水平讲座课程。“钱学森创新拓展班”公共基础课程单独开班,实行小班教学。学员享有更多参与科学研究和实验、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活动等的机会,在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中予以单独考虑,部分学员在第三学年将通过国内外跨校联合培养体系选送到国内外名校进行联合培养。“钱学森创新拓展班”实行全程导师制,每名学员配备1名导师,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并对学员的学习生活进行全方位精细化指导管理。
问:你校学历教育合训类“卓越指挥人才创新拓展班”具体是指什么?
答:“卓越指挥人才创新拓展班”是学校培养卓越指挥人才的重要渠道,是完善指挥人才培养机制的重要办法,是创建我军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重要举措。强化培养学员领导管理能力、信息素质和国际视野,成为理想信念坚定、综合素质全面、实践创新能力过硬、能够快速适应岗位任职需要、具有成为驾驭未来战争军事家发展潜质的卓越军事指挥员。通过笔试、面试和测试,综合考核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基础、身体心理素质、军事基本技能、智商情商、表达能力和军人气质作风等,每年从合训类新生中遴选40名左右综合素质优秀的学员进入“卓越指挥人才创新拓展班”学习。
“卓越指挥人才创新拓展班”配备专用教室、指挥作战模拟训练室、健身房、文体活动室,通过专家组考察遴选配备高水平授课教员,设立特聘教员岗位,在校内外遴选一流教员授课。建立与国内外一流军事院校和作战部队联合培养指挥人才机制,开展代职实习、联教联训、实装演练、参观见学、短期培训、国外访学、毕业设计等活动。学员具有专业、分流院校选择优先权,单列评功评奖指标,优先保障教学训练条件,提供更多锻炼机会。“卓越指挥人才创新拓展班”实施导师组集体指导制度,每个建制班配备包含学业导师、管理干部、政治教员、军事教员、身心健康辅导员的导师组,为学员思想政治素质培养、科学文化知识学习、军事体能技能训练、指挥管理能力提升、心理状态调试提供指导。
问:你校学员对外交流的渠道有哪些?
答:学校学员可以通过联合培养、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学术竞赛等多种渠道对外交流。学校每年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项目公派部分优秀本科生赴国外进行联合培养,全额资助部分优秀研究生赴剑桥大学等国外一流院校攻读学位。选派部分优秀本科生赴国外参加国际组织科研实习活动和剑桥大学自然科学暑期学校,派遣学员出国参加各类国际学术会议和学术竞赛等。
问:你校学员如何进行淘汰和安置?
答:学校学员实行全程淘汰。入学三个月内,复查复试不合格未取得学籍的新学员退回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取得学籍后的本科学习期间,因学习成绩和身体心理条件不合格被退学的学员退回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服役期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参照义务兵退伍、两年以上的参照士官复员或退役的有关规定办理。毕业前,学校对学员进行综合素质考核,德、智、军、体等方面考核合格的,准予毕业,军事指挥类学员还将进行军事基础素质综合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淘汰。
问:你校学员待遇如何?
答:学校录取的军人本科学员,经复查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入伍手续,即为现役军人。学习期间着陆军学员制服,享受部队供给制待遇。学习、生活费用均由军队承担,每月发给600元-900元津贴。
问:新生如何到学校报到?
答:新生按照《入学通知书》的要求到学校三号院区(开福区福元路1号)报到。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内,学校在火车站昼夜设有迎新站,并有专车迎接新生。
答:咨询电话:0731-84574064;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国防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邮编:410073)。
网址:http://www.gotonudt.cn;e-mail:zsb@ nudt.edu.cn
本科创新基地、学员创新活动
学员课外科技创新活动是课堂教学的延伸和补充,是孕育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丰厚土壤。学校坚持以贴近学员、提升能力为宗旨,以素质培养为目标,大力弘扬“哈军工”优良传统和“银河”精神,以“厚德博学、强军兴国”校训积极倡导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大学精神,培养学员爱国忠诚、甘于奉献的高尚情操。不断加强课内外教育的有机结合,积极开辟第二课堂,通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引导学员知行合一,学以致用。
学校每年开展电子科技苑、“银河之光”计算机文化节、数理活动月、英语文化月等传统活动,通过创新作品展示、名家讲坛、知识竞赛和文艺演出等主题活动,不断营造蓬勃向上的校园科技文化氛围。积极组织学员参加数学建模竞赛、ACM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挑战杯”和“创新杯”学员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活动,涌现出一大批课外科技创新作品。“十五”以来,我校本科学员在国内外各类学科竞赛和创新竞赛中取得了优异成绩,共获二等奖以上奖励100多项,大大激发学员的创新灵感和创新潜能,为学员提高创新能力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学校经常举办军事高科技、科技发展前沿知识等学术讲座,先后邀请周光召、杨福家、杨叔子和诺贝尔奖获得者、量子光学之父罗伊•格劳伯等国际国内一流大师来校开设讲座,组织学员参加高水平的国内外学术会议,极大地开阔了广大学员的视野,激发了学员的求知欲望。实施创新基地、教学和科研实验室、科研公共服务体系向本科学员开放制度,鼓励广大学员走进实验室,充分利用实验室资源参与科学研究,实验室为学员提供实验设备、辅导师资等必要支持,不断培育学员的创新精神和科学素养。
广大学员通过参加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断提高,投身科技创新已蔚然成风,已形成崇尚科学、人人参与、竞相创新、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
学科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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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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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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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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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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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学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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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科学与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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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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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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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与通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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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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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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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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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科学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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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信息系统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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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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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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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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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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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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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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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科学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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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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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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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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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与分子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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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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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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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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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电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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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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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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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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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宇航推进理论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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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与材料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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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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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军队院校的办学方针和指导思想,加强学校正规化建设,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学员学籍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及国家和军队有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录取的全日制学习的本科军人学员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员学籍管理工作应当贯彻依法治教、从严治学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加强思想教育,坚持以人为本,健全管理制度,实施全程淘汰,充分调动和发挥学员的积极性,促进学员在德、智、军、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员必须学习和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重要指示特别是关于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为国防和军队献身的思想,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掌握培养目标要求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全面素质。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学员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手续,按规定期限到学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政治部请假,由政治部领导批准。假期从报到截止日次日起算,不得超过7天。
第六条 新学员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招生条件进行政治、身体复查。其中,士兵学员还进行军事、文化复试。
第七条 新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入学资格: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招生规定入学者;
(二)政治复查、身体复查、军事复试、文化复试中有一项不合格者;
(三)不服从专业调整,经教育无效者;
(四)未经请假不按期报到或请假逾期者;
(五)其他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第九条 对取得学籍后的地方青年学生学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伍手续。军龄自入学当年9月1日起计算。
第八条 新学员复查、复试合格,由学校训练部组织各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军队关于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电子注册,经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审核通过后,申领、填写《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取得学籍。
第九条 对取得学籍后的地方青年学生学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伍手续。军龄自入学当年9月1日起计算。
第十条 学员在校期间,必须进行学期注册。学期注册由各学院负责,已取得学籍学员的注册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新学员进行预注册,预注册在报到截止日后第一周内完成。学期注册情况、学籍变更、异动情况须上报训练部教务处。
学校训练部负责汇总全校学员学籍变更、异动情况,并对学员学籍信息库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凡属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三章 考勤
第十二条 学员必须参加规定的学习、训练和考核。因故不能按时到课,必须请假。请假在半天以内,由学员队批准;请假在一天以内,由学员大队批准,并填写事(病)假登记表,报学院训练部备案;请假超过一天,不满一周由学院训练部批准;请假超过一周,不满一个月由学院领导批准;请假一个月以上报学校训练部领导批准。考核通常不得请假。
第十三条 学员缺课、缺考,由学员队进行登记,报学院训练部备案。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学员缺课、缺考,都不得免修、免考。未经批准缺课、缺考的,记为旷课、旷考,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四条 学员的考核包括课程考核和综合素质考核。学员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和综合素质考核。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具体考核类型和方式方法按照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按下列要求记载:
(一)考试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低于60分为不及格;
(二)考查成绩根据学员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实验、实习报告)以及课堂讨论等情况和测验成绩综合评定,可采用五级制,也可按“合格”、“不合格”记载。“合格”、“不合格”分别与五级制的“及格”以上、“不及格”相对应。
(三)课程考试原则上实行末位淘汰制度,每门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率不低于5%,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考核课程的门次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授课,且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则每个学期按一门次课程计算。
(二)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各按一门次课程计算。
(三)实行达标考核的课程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则按一门次课程计算。
(四)第一学年的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次,第二学年(含)以后体育课不及格,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次。
(五)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不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次。
(六)学员未达到退学条件时,属于第三十一条第(一)、第(二)款中的不及格课程,降留级后第一学年内,暂不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次,重修后考核成绩及格,则不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次;重修后考核成绩仍不及格,则重新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次。
第十八条 学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应在考核前提出缓考申请(因病申请缓考者,应附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经学院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的考核一般安排在补考环节进行,其要求和成绩记载按正常考核对待。缓考课程不及格,其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个班次本门课程的考核环节进行。
第十九条 必修课程(和限定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员必须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后一周内进行。采用百分制的考核课程的补考成绩计算方法为:补考成绩=(补考卷面成绩+60)/2;采用五级制的考核课程的补考成绩和考查课程的补考成绩,记载时注记“补考”。补考一般不允许缓考。
选修课程(不含限定选修课程)不安排补考,学员可参加下一个班次本门课程考核取得成绩。
第二十条 历年补考不及格课程门次尚未达到降级、留级或退学条件的学员,对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毕业前可以再补考一次。
第二十一条 旷考或者考核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注记“旷考”或者“作弊”。
旷考者不得参加学期补考,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二十二条 学员应当独立按时完成作业和实验(实习)报告,不得抄袭和拖延;对抄袭和拖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三条 学员综合素质考核,是衡量其能否成为称职军官的重要依据。学院按照德、智、军、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要求,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对生长干部学员的思想政治、科学文化、军事专业、领导管理和身体心理等方面素质进行综合性考核。综合素质考核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员在校期间的考核成绩,由各学院训练部负责管理,并于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将上学期的全部考核成绩汇总到教务管理信息系统,训练部教务处负责审核。学员毕业时,由各学院训练部将其全部课程考核成绩记入《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并打印一式三份,原件存入学员个人档案、一份存学院档案室,一份送学校档案馆。
第五章 选修、自修、免修与重修
第二十五条 训练部教务处于每学期期中发布下一学期开设的选修课程目录,由各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所属学员进行选课。
第二十六条 学员在完成本专业课程的前提下,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选修、自修其他专业课程,并随班参加考核,成绩及格,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员已学过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免修:
(一)提前选修的后续课程,参加高年级同一课程的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二)凡自学的课程,经训练部教务处组织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三)已取得国家承认相应学历的单科结业证书,内容与要求不低于该课程教学大纲,学时数不低于该课程学时数,且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免修课程由训练部教务处审定,一般在开课前一个月办理,其考核成绩或单科结业成绩,作
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注记“免修”。
第二十八条 学员降级、留级前所修课程中考核成绩及格的课程(不含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课程)已取得的成绩仍然有效,可以免考。但一般应参加课堂学习及课程实践环节,完成作业,如参加考核可按最高成绩记载。
降级、留级学员经学院批准,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可免修,考核不及格,可不补考,也不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次,以后重修。
第二十九条 降级、留级学员原所学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重修:
(一)降级、留级学员原已及格的课程,现由考查改为考试,或学时、内容变化较大的;
(二)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
(三)降级、留级前不及格的课程(含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
第六章 升级与降级、留级
第三十条 学员学完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达到降留级和退学条件者,准予升级。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降级、留级:
(一)经补考,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必修课程考核有3门次仍不及格(不合格)者;
(二)经补考,历年累计必修课程考核有4门次仍不及格(不合格)者;
(三)因公中断学习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二分之一或者因个人原因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且未能参加考核者。
第三十二条 对学年上学期结束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学员作降级处理,但一年级学员除外;对学年下学期结束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学员,作留级处理。最后一学期的学员不实行留级。
第三十三条 学员第一学年第一学期达到降级条件时,可跟班试读。学年结束时,如第二学期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及格,允许对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补考一次,补考后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否则予以留级。
第三十四条 学员降级、留级由学院首长批准,报训练部教务处备案。降级、留级手续每学期办理一次。学员在校期间只允许降级、留级一次。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一般不接收转学学生。特殊情况要求转入本校的学生,经主管校领导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学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新入学的地方青年学生学员,经复查不符合军队院校入学条件,但符合地方院校招生条件,且有地方院校同意接收者;
(二)特长突出,在其他专业更能发挥作用。本人申请转入本校其他专业或转入其他军队院校者;
(三)未连续招生的专业,其学员达到降级、留级条件者;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业或院校者。
第三十七条 学员转专业、转学由本人申请,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员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所在学院审核后上报训练部,教育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员转专业后,所缺该专业的必修课程应自修完成并参加相应年级、专业的考核。
(二)学员转入其他军队院校,由学校商拟转入院校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学员转入地方院校,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商地方院校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学员转专业、转学,一般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学员转入地方院校,只在学籍注册前办理。
(五)应予退学的学员不得转学。
第三十八条 因学校体制编制调整或者训练任务变动,需调整学员学习的院校或者专业时,学员必须服从安排。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者;
(二)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严重的传染病、慢性病,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半年不能痊愈,或愈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训练者;
(三)伤残或者手术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训练,无法完成学业者;
(四)性格怪戾,有严重心理障碍,不符合军队干部培养要求者;
(五)一学期有5门次(含)以上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合格)者(此类学员不得参加
补考);
(六)经补考,一学期或者连续两学期累计必修课程有4门次(含)以上不及格(不合格)者;
(七)经补考,历年累计必修课程考核有5门次(含)以上不及格(不合格)者;
(八)需作第二次降级、留级处理者;
(九)符合留级、降级条件,且该专业未连续招生,不宜调整专业者;
(十)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者。
退学不是处分。
第四十条 学员本人要求退学,经教育无效准予退学,但应当缴纳在校期间的全部生活费和院校按人员标准计领的公务事业费。由学校校务部负责收取有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 学员退学,由学院上报,学校训练部会同政治部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训练部与政治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退学学员的善后事宜,按照《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学员实施奖励。对学习成绩优异和表现突出的学员,实施奖学金、优秀学员、优等生等学籍奖励,评定标准与奖励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员实施处罚。对违反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实施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和开除学籍等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者;
(二)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者;
(三)违反国家和军队政策法规,触犯刑律;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者;
(四)严重违反军队条令条例和院校规章制度者;
(五)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和军人道德者;
(六)连续旷课超过24学时,或累计旷课超过48学时(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或旷考两次以上者;
(七)由他人代替考核、替他人参加考核、组织考核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违反规定翻阅资料、互相交换答题内容、抄袭和协助他人抄袭答题内容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八)无正当理由,执意要求退学并故意制造条件以达到退学目的者;
(九)不服从毕业分配,经教育无效者。
第四十六条 给予学员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院上报,学校训练部会同政治部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训练部和政治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对开除学籍的学员,发给学习证明。其中,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八)项或第(九)项的规定被开除学籍的学员,应偿还在校期间的全部生活费和院校按人员标准计领的公务事业费。由学校校务部负责收取有关费用。
第四十八条 对学员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处分结论应当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
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九条 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种。学历证书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统一印制。
第五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员,在规定的年限内学完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军、体等方面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毕业当年6月30日计。
对符合《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学位工作细则》的毕业学员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一条 学员学习期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者;
(二)学习期满,未修满规定学分者;
(三)经毕业前补考,仍有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四)最后一学期达到留级条件者;
(五)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
第五十二条 仅因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结业者,当时不予补做,如本人申请,可随下一年级学员补做(只允许补做一次),补做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时间计。
仅因毕业实习不及格结业者,工作一年后经所在单位证明表现突出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时间计。
因公未参加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者,补做办法同上,毕业时间按原毕业时间计(符合第五十一条者除外)。
第五十三条 批准退学的学员,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员毕业、结业、肄业、补发或换发毕业证书由学院呈报,学校训练部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十五条 学员的毕(结)业信息,由学院训练部负责记入《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训练部按照国家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有关规定,组织各学院对毕业学员的学历证书进行电子注册,经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审核,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对未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或无《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的学员,不发给学历证书。
对毕业信息与全军院校学员学籍信息库不一致的学员,不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五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学员毕业后,经查实确有利用不正当手段入学并取得毕(结)业资格者,收回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宣布证书无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7年秋季学期起施行。2005年8月颁发的《本科学员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即行废止。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训练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