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海南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
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汉族考生享受少数民族考生待遇证明表
报考所在市县
|
|
准考证号
|
|
相 片
(本人所在学校或单位盖章)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 生
年 月
|
|
曾用名
|
|
籍 贯
|
|
政治
面貌
|
|
就读学校
|
|
身份证号码
|
|
户籍
所在地
|
省(区) 市(县)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
父母(法定监护人)情况
|
称谓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
|
|
|
|
|
|
父或母 为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10周年以上的:
1.汉族公务员□;2. 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
本人所在学校证明学籍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父或母所在单位
证明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父母所在工作系统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本人户籍所在
派出所证明户籍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市县民宗部门
审查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
1. 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满10周年以上且户籍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汉族公务员和教育、医疗、农业等方面专业人才(中级以上职称)的子女报考国兴中学面向全省招收的公费生计划,享受少数民族学生同等政策。
2.“本人户籍所在派出所证明户籍意见”栏,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作出考生户籍在民族自治地方的确认意见。
3.主管部门证明意见:属公务员的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证明,专业人才由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证明。
4.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考生交报名点,一份由市县民宗部门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