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录取
(一)普通高中录取原则。坚持按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择优录取的原则。若考生中招总成绩相同,按照考生综合素质评定结果择优录取;若综合素质评定结果还相同,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分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分仍然相同,则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和历史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市直普通高中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由市教育局划定;各县(区)普通高中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由市教育局和各县(区)教育局共同划定。
(二)录取时间。省提前批录取时段为7月12日-15日,具体安排如下:7月12日,航空实验班录取;7月13日-15日,宏志班、理科实验班、国际班录取。市提前批录取时段为7月16日-18日。批次录取志愿录取时段为7月25日-8月15日。
(三)录取办法。录取顺序按照志愿设置规则,依次进行。首先进行面向全省和全市招生的提前录取志愿学校的录取,其录取办法执行河南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即“航空实验班”招生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航空实验班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5〕154号)执行;“宏志班”招生按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中“宏志班”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基〔2009〕393号)和豫文明办〔2012〕32号文件执行;“国际班”招生按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管理的通知》(教基〔2011〕382号)和豫教外〔2014〕57号文件执行。体育特长生的录取,在招生学校所属区域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按照招生学校体育特长生计划和考生中招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依次录取。已被提前录取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批次录取志愿学校的录取。
在批次录取志愿学校录取时,如达到第一志愿学校录取分数且已被录取,则不考虑第二志愿学校;如未被第一志愿学校录取,报有第二志愿学校的考生,则参加第二志愿学校的录取,但分数线需提高10分,并按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录满计划为止。
第一志愿(省、市级示范性公办普通高中)的录取顺序依次为:统招生、分配生和择校生。
上述批次志愿学校录取结束后,按照规定的招生区域,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可以面向未被录取的考生征求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中招成绩若在该校所属区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可填报征求志愿,参加该校的补录。
七、分配生的录取
(一)分配生的比例。睢县、夏邑、虞城三县为所属省、市级示范性公办普通高中统招计划(不含择校生)的60%,市直和其他县(区)为所属省、市级示范性公办普通高中统招计划(不含择校生)的50%。
(二)分配生资格的认定。在学籍所在学校报考,且连续3年在这所学校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三)分配生的录取办法。一是分配生的录取分数线以初中学校为单位分别划定,依据各初中学校的分配生指标、考生报考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二是分配生的录取标准控制在考生所报第一志愿学校(省、市级示范性公办高中)统招分数线以下50分内,并且不得低于本区域的普通高中最低控制分数线。三是如果个别学校的分配生计划没有完成,剩余的计划转录统招生,面向该高中招生区域内的所有初中学校统一录取。四是分配生的录取只针对考生的第一志愿学校(省、市级示范性公办高中)有效。
八、民办学校的招生
民办普通高中原则上面向商丘市招生,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可以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招生,但应经市教育局基教科和生源所在地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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