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人才选拔水平,推进哈尔滨市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 实施意见))(国发(2014)35 号)、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 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 (教学(2014)17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减少和 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教联(2015) 29
.号)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中考加分项目和 分值的指导意见))(黑教基一 (2015) 17 号)等文件精神,从 2015 届初中毕业生开始,拟对我市中考力口分政策做出调整。
一、总体原则
本次中等学校招生加分政策调整严格依据国家和省教育厅等 有关部门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 际,在原加分政策范围内,遵循减少项目、降低分值、淡化加分、 重视依据的总体原则有序实施,确保政策性力口分工作过程公开透 明、程序科学规范、监督管理到位,促进中考加分的公平公正。
二、调整内容
(一>取消的加分项目
1.取消的地方性鼓励类加分项目。从 2015 届初中毕业生开始,
取消哈尔滨市艺术、体育类比赛获奖考生加分项目。相关考生可
选择报考高中省或市艺术、体育基点校特长生招生。
2. 取消的地方性扶持类加分项目。从 2015 届初中毕业生开 始,取消哈尔滨市"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获得省或国家级 4 有 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y 荣誉称号人员的子女和享受省政府或国 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的子女"、"为我市引资到位 100 万美元以上的 侨眷子女"、"用朝鲜语授课的朝鲜族中学的初中毕业生"、"少数 民族考生(除蒙古、鄂伦春、达斡尔、柯尔克孜、鄂温克、赫哲、 锡伯族考生外)"力口分项目。
(二>保留和完善的加分项目
1.保留"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 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工 作的军人子女,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 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和烈士子女,在重点高中统招生(含配额生) 录取、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加 20 分"加分项目,力口 分分值不变。
2. 保留"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解放军 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和一至四级残废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 以上奖励(不含集体功和集体荣誉称号)的军人子女,在重点高 中统招生(含配额生)录取、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 加 10 分"加分项目,力口分分值不变 D
3. 保留"除 1、2 所列以外的驻哈或在外服役原籍在本市的
军人子女在重点高中统招生(含配额生)录取时加 2. 5 分,在普 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加 5 分"加分项目,力口分分值不 变。
4. 保留"烈士<非军人)子女"加分项目。将原烈士子女"在 重点高中统招生和配额生录取时加 4 分,在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 统招生录取时加 10 分",调整为烈士(非军人)子女"在重点高 中统招生(含配额生)录取、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 加 20 分"。
5. 调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加分项目, 增加"归侨学生"加分资格,加分分值由"在重点高中统招生和 配额生录取时加 2. 5 分,在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加 5 分",调整为"在重点高中统招生(含配额生)录取时加 2 分,在 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加 4 分"。
6. 调整"蒙古、鄂伦春、达斡尔、柯尔克孜、鄂温克、赫哲 和锡伯族考生"加分项目,增加"俄罗斯族"考生加分资格,加 分分值由"在重点高中统招生和配额生录取时加 4 分,在普通高中 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加 10 分",调整为"在重点高中统招生 (含配额生>录取时加 2 分,在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 加 4 分"。
上述各项加分政策,符合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单项单次。
三、管理和监督
(一)严格规范加分考生的资格认定与审核
1.认定。申请各类加分考生须到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市警备 区政治部、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和市民族宗教 事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身份认定。负责认定的部门要对认定合格 的考生出具带有责任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认定证明,并对该证明 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2. 审核。全面落实学校初审、区中招办复审、市招考办终审 的三级审核制度。考生所在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审核工作组, 对申请加分的考生资格认定证明和其他佐证材料逐一审核,确认 无误后逐级上报。区、市招考部门逐级对考生的证明材料进行集 体交叉审核。
(二>加强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
实行三级公示制度D 由学校、区中招办、市招考办在规定时间 内,通过公示板、网络、媒体等方式和渠道,对审核通过的考生 相关加分信息进行公示,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 督。经过三级公示无异议的考生,方可具备力口分资格。
(三>完善违纪举报及处理机制
1.加强监督检查领导。成立由哈尔滨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相关 成员单位组成的中考政策性加分监督工作小组,负责对中考加分 政策执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实行三级举报制度。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公布学校、 区中招办、市招考办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学校、区中招办、
市招考办及时受理举报案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3.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 骗取加分资格的考生, 一经查实,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在中考加分资格认 定与审核工作中出具虚假加分证明、证书 、证件、相关材料及违 规审核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需要行政 问贵的移交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行政问责,对有违法违纪情节的移 交纪检监察等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 (<哈尔滨市中等学校招生加分政策实施细则》
附件
哈尔滨市中等学校招生加分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中等学校招生加分政策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为保证我市中考加分政策实施的真实、 公正和规范,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享受中考加分政策的考生,是指具有哈尔滨市区户 口、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和在我市市区就读的符合报考条件、力口 分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第三条 哈尔滨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区教育行 政部门和招生考试部门、基层学校、社会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 各负其责实施中考加分政策。
第四条 县(市)招生考试部门在当地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 下参照此《意见)),自主确定加分政策和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资格的认定与审批
第五条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凡申请加分的考 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出具相关证明、证书、证件;相关部 门应当为具备资格的考生及时出具相关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内向 市招考办提供佐证性材料和汇总名单(汇总名单含考生姓名、性 别、父母姓名、毕业学校、加分项目等>。出具的佐证性材料和汇 总名单要加盖单位公章,并由责任人签字。
第六条 负责考生身份资格认定的相关部门要对出具的认定
证明负全责。 (一>军人子女由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认定考生身
份及应享受的加分类别,并提供有团以上政治机关盖章、责任人 签字的证明(带编号),同考生父母军官证、军人配偶和子女户口、 军人与配偶结婚证<离婚证)一并上交。
(二)归侨学生、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认定考生身份,并提供有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盖章、责任人签字的 证明(带编号),同《华侨、归侨、侨眷证》、户口簿一并上交。
(三)台湾省籍考生(不含去台人员家属)由市台湾事务办 公室认定考生身份,并提供有市台湾事务办公室盖章、责任人签 字的证明(带编号),同户口簿一并上交。
(四)八少民族(蒙古、鄂伦春、达斡尔、柯尔克孜、鄂温 克、赫哲、锡伯和俄罗斯族)考生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认定考生 身份,并提供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盖章、责任人签字的证明(带 编号),同户口簿一并上交。
(五>烈士(非军人>子女由区、县(市)级以上民政部门 认定考生身份,并提供有民政部门盖章、责任人签字的证明(带 编号),同户口薄、烈士证明书一并上交。
第七条 考生加分资格的审核程序为: 本细则第六条所涉及的考生加分审核程序为:考生在规定时
间内向就读学校提交相关证明、证书、证件,考生所在学校班主
任和主管校长依据考生提交的相关证明、证书、证件和学校掌握
的考生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校长召集相关人员召开本校考 生加分审核会议,一致通过后在学校公示,无异议后由考生填写 中考政策性加分审批表,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报区中招办 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招考办审核。市招考办对审核通过的 考生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考生政策性加分审批表上加盖 公章,批准加分。学校、区中招办、市招考办审核的内容为考生 申请的加分项目是否为政策规定的加分项目,考生出具的加分证 明、证书、证件是否齐全,手续(签名、印章等)是否完备,考 生同父母的亲属关系是否清晰,无异议后按类别进行统计汇总。 学校审核由专人负责,区中招办、市招考办实行集体交叉审核。
军人子女在部队的审查程序为:由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 机关统一汇总(军人所在单位不在驻地的,将审查材料报居住地 人武部政工科审查汇总)后报市军人子女教育办公室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后,方可土报。
第三章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八条 由哈尔滨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组成政策 性加分监督工作小组。组长单位为市教育局,成员单位由市公安 局、市民政局、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市民族 宗教事务局、哈尔滨警备区组成。加分政策监督工作小组负责对 中考加分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负责对群众的举报进行调查和 处理。力口分政策监督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招考办。
第九条 加分考生信息实行三级公示。
(一)在规定时间内,由考生就读学校对拟加分考生的姓名、 性别、班级、加分类另u 、力口分项目、加分分值、相关佐证材料出 具单位等信息在学校醒目处公示一周。
(二)在规定时间内,由区中招办对拟加分考生的姓名、性 别、所在学校、班级、加分类别、力口分项目、加分分值、相关佐 证材料出具单位等信息在网络、媒体进行公示口
(三)在规定时间内,由市招考办对报考重点高中拟加分考 生的姓名、考号(或报名顺序号)、性别、所在学校、班级、加分 类别、力口分项目、加分分值、相关佐证材料出具单位等信息在网 络、媒体进行公示。
不按规定进行公示的,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人责任。公示 期满后,由市招考办对公示无异议的考生批准加分。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力口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 取消该考生当年加分资格及省、市重点高中报考资格。
第十一条 对出具虚假加分证明、证书、证件、相关材料及 违规审核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其责任,需要行政问贵的移 交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行政问责,对有违法违纪情节的移交纪检监 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如该单位为市级以上单位或部队,由市纪
检监察部门建议上级或部队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
人的违法违纪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哈尔滨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我市报考高中
<职业高中>考生加分政策的意见》和《哈尔滨市中招加分政策 实施细则》的通知<哈招委发 (2004) 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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