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8年新疆自治区普通高中跨地区招生计划的通知
新教基〔2018〕2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厅直属学校:
根据《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新教基〔2007〕4号)和《关于加强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管理的若干意见》(新教基〔2007〕34号)精神,自治区教育厅研究确定了2018年普通高中跨地区招生计划(见附件),现下达各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教育局要将经自治区批准的跨地区招生计划,纳入当地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列入当地中考第一批次志愿填报序列。报考志愿要充分尊重考生的自主选择权利,不得限制考生报考本通知规定的跨地区招生学校。
二、跨地区招生录取工作必须尊重考生的志愿,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跨地区招生学校须严格按照计划招生,不得超额,所有录取学生名单须在8月22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四、各地(州、市)教育局要严格执行文件中规定的跨地区招生学校、跨地区招生生源类别,坚决制止未经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许可的跨地区招生行为。针对不符合跨地区招生条件而进行的招生行为,可将被外地学校跨地区违规招录的本地学生的姓名、学籍号、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提交至自治区教育厅进行实名举报,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加盖单位印章。凡举报属实的学生不能注册学籍。没有取得高中学籍的学生,无法作为在籍学生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无法取得高中毕业证书,亦不能作为应届毕业生参加高考,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违规招生的学校承担。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
联 系 人:魏 伟 联系电话:0991-7606285
附件:2018年普通高中跨地区招生计划表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