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2018年在青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民宗委(局)、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跨区域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教民厅〔2018〕1号)和国家民委、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2018年在青招生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生规模及范围
2018年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共面向我省6个自治州所辖县(市、区)和西宁市大通县、海东市互助县、民和县、化隆县、循化县招收品学兼优的应届初中毕业生28名(具体名额见附件2)。
二、招生对象及条件
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招生对象为具有招生计划所列的6个民族自治州和大通县、民和县、互助县、化隆县、循化县5个民族自治县当地户籍,且初中三年学籍均在招生范围内并在当地学校实际就读,参加当地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暨升学考试(中考),特别是我省6个民族自治州和西宁市、海东市所辖各民族自治县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同时,必须符合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青海省教育厅《赴省外就读高中学生资格审查备案登记工作暂行规定》(青招委〔2017〕60号)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具体要求
(一)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2018年在青招生工作纳入各自治州和各民族自治县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统一进行,各自治州和各民族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要及时通知有关学校,并发布招生信息,认真做好招生宣传、咨询服务、报名、招生等工作,按照学生中考成绩从高到低的办法择优进行推荐、预录等工作。有示范性高中的地区,应当将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与当地示范性高中列为同批次。此次招生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不组织任何形式的单独考试、单独录取。
(二)根据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青海省教育厅《赴省外就读高中学生资格审查备案登记工作暂行规定》(青招委〔2017〕60号),录取学生入学当年需在学生户籍所在地考区招办进行资格审查和备案登记工作,由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根据考区招办的时间要求及时通知学生及家长做好资格审查及备案登记,并向省民宗委提供录取名单。凡不符合青招委〔2017〕60号文件有关规定以及未办理资格复审及备案登记手续的均不能在青海参加高考。
(三)各自治州和各民族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录取学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录取学生在资格审查阶段要如实向资格审核部门提供有关本人及家长的证明文件,凡不符合青招委〔2017〕60号规定条件的考生,不允许到省外就读高中,不得办理赴省外就读备案登记手续。任何以弄虚作假手段进行备案登记的,或通过在省内空挂学籍、在省外实际就读高中的,一经查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第36号令)取消在青海参加普通高考资格,已被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和普通高校学籍。
(四)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在青招生工作接受生源地市(州)、县级中考招生办公室和社会监督。拟录取名单(考生姓名、民族、学生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县区、学籍所在中学、中考成绩等信息)在生源地中考招生网站、民大附中网站和北京市中考招生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 个工作日。
(五)根据招生政策规定,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在青招收的少数民族学生按规定完成高中阶段学业后,参加高考统考招生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当年可在北京市参加高考,也可以返回青海参加高考。在北京参加高考的学生其高考报名、考试等相关工作由北京市考试招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参加高校自主招生、综合评价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和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试招生的学生须返回原籍参加高考。学生高中毕业且本人自愿返回青海参加高考的,由生源地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管理部门要安排落实好学籍转接、学分认定、报名、考试和录取等事宜,北京市考试招生部门和民大附中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六)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北京市的有关管理制度,录取学生须按照“人人有籍、籍随人走”的原则,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转至民大附中统一管理。学籍办理过程中,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积极配合。
(七)有关州、县(市)教育行政和民族工作部门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当地普通高中招生录取规定,根据《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2018年招生简章》,严格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纪律, 强化对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监管和约束。严禁招生录取工作中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1.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2018年跨区域招生简章
2.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2018年在青招生计划表(点击链接下载)
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青海省教育厅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