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2024年招收定向培养军士工作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做好2024年招收定向培养军士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招收定向培养军士(含警士,下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报考定向培养军士的考生,须为2024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2004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未婚,志愿至少服现役满5年,其政治和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
二、招生计划
在国家核定面向我省的38所地方高校2024年高职(专科)层次招生计划内,为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招收定向培养军士共679人(含女军士8人)(具体招生计划见《山西省2024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指南》)。
三、招生办法
定向培养军士招生纳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实施,执行提前专科(高职)批录取政策。
(一)志愿填报。定向培养军士安排在提前专科(高职)批填报志愿,考生按要求登陆“山西招生考试网”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高考志愿填报。具体填报时间和要求,请考生关注“山西招生考试网”和“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
(二)确定对象。网上填报志愿结束后,省征兵办会同省招考中心从报考定向培养高校相关专业的上线考生中,按照考生志愿和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照招生计划数的4倍分院校、分科类、分性别确定参加我省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的考生名单,若有关高校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量不足时,可扩大到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8月12日,省招考中心将参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的考生(姓名、民族、身份证号、毕业学校、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提供给省征兵办,由省征兵办分发各市。同时,省招考中心以短信方式通知考生参加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
(三)体格检查。报考定向培养军士考生的体格检查,于8月12日至8月15日,由考生报考所在地县级征兵办公室集中组织,体检按照义务兵征集标准执行,兵役机关纪委全程监督。体检结论要在体检工作结束后3日内通报至参加体检人员,各市级征兵办汇总辖区体检结果(体检系统生成结论,特种作战人员合格备注说明),将纸质文件与体格检查数据文档(文档为体检系统导出的HTML格式文档,文件名以考生身份证号命名),于8月16日12时前报省征兵办。考生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与高考报名所在地不在同一县的,体格检查工作由考生高考报名所在地的县级征兵办负责,考生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征兵办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政治考核。8月12日至8月18日,与体格检查同步开展,由考生报考所在地市级征兵办公室指导县级征兵办公室,参照征集义务兵的工作规定组织实施,《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由县级征兵办公室统一印制。县级征兵办可结合体格检查,向考生本人发放《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各市级征兵办汇总辖区政治考核结果,将纸质文件与政治考核表电子版(文件为PDF格式,文件名以考生身份证号命名),于8月18日12时前报省征兵办。考生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与高考报名所在地不在同一县的,政治考核工作由考生高考报名所在地的县级征兵办负责,考生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征兵办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投档录取。8月19日前,省征兵办将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合格考生名单提供给省招考中心。省招考中心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合格考生的志愿,根据非平行志愿投档要求,按照120%调档比例要求投档,由定向培养高校择优录取,按规定发放录取通知书。当志愿上线的考生录取数量不足时,从省内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合格的上线考生中补征志愿录取。
9月1日前,省招考中心将录取名单抄送省征兵办。9月15日前,省征兵办将录取名单报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备案,并对应抄送军兵种和武警部队(以下简称招收部队),建立完善档案资料,将《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转递定向培养高校,装入定向培养军士对象档案。咨询热线:19311018518(请于工作日期间咨询)。
四、联合培养
定向培养军士学制3年,毕业后取得大专学历。前2.5学年的培养由定向培养高校负责;后0.5学年组织入伍实习,包括入伍训练和岗前培训,由招收部队负责。
(一)教学管理。定向培养高校应当单独组建班次,每班不超过50人(招收计划较少且分属不同招收部队的专业,培养目标一致的可以混编开班)。招生开始前,应当本着专业对口和指导便利的原则,由招收部队统一指定的教学指导机构,会同定向培养高校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专业课程,做好教学准备工作;定向培养军士对象在校学习期间,教学指导机构应当加强培养跟踪,促进教学与使用的对接,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参与定向培养高校教学管理。定向培养高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征兵办应当加强对有关定向培养高校的指导督促。
(二)淘汰。定向培养军士对象入学1个月内,定向培养高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征兵办应当指导定向培养高校组织身体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定向培养资格,由所在定向培养高校按照普通地方生调整至其他班次学习。定向培养军士对象在校学习期间,因身体原因不适宜服现役的,取消定向培养资格,由所在定向培养高校按照普通地方生调整到其他班次学习;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在校课程、考试不合格,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或者违法犯罪,以及拒绝入伍经教育无效的,取消定向培养资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定向培养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淘汰后空缺的培养计划,不再组织递补。
(三)毕业。定向培养军士完成入伍训练的准予毕业,毕业时不返回定向培养高校,由招收部队通报定向培养高校直接为其办理毕业相关手续;未完成入伍训练,或者入伍实习期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不适宜服现役的,经招收部队具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政治工作部门批准,由定向培养高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注销其入伍手续,定向培养高校负责接回并按照普通地方生予以复学。
五、入伍办理
定向培养军士对象完成规定课程、修满规定学分,由定向培养高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征兵办会同招收部队结合上半年义务兵征集组织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符合服现役条件的,由定向培养高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入伍时间为毕业当年3月1日。招收部队派出接兵人员,会同定向培养高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征兵办完成档案交接,将招收的军士统一接入部队。
招收定向培养军士的档案材料主要包括:《招收军士入伍批准书》、《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以及入伍之前建立的学生档案、党(团)员材料等。
六、任命和待遇
定向培养军士入伍实习结束后,由所在部队按照招收军士首次授予军士军衔(含警衔,下同)级别有关规定,确定其军衔级别、授予军士军衔,军衔时间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算。定向培养军士批准入伍后至首次授予军衔期间,按照第一年度义务兵标准发放津贴、保障伙食,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和抚恤等待遇;授予军士军衔后,自军衔起算之日起执行军士工资及相关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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